為創建安全、文明、和諧的乘船環境,維護客船的安全營運秩序,根據《廈門市鼓浪嶼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廈門港口管理局關于調整廈鼓輪渡航線的公告》、《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水規【2020】6號文件、交水規【2020】7號文件,結合廈門輪渡有限公司(承運人)實際情況,特作以下規定: 第一節 購票 第一條 船票(登船卡、購票憑證)是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船票(登船卡、二代身份證)是乘客乘船的憑證,乘客應按所持船票(登船卡、購票憑證)標示的日期、地點、班次乘船。乘客丟失船票(登船卡)應至售票窗口或檢票口重新打印。 第二條 船票應在承運人、承運人網站或銷售代理人的售票處購買,承運人對乘客未通過指定渠道購買船票所產生的一切后果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條 船票分全價票和半價票,乘客購票時應當場核對票、款,妥善保管船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船票票價為乘客乘船日的適用票價,承運人調整票價時,已售出的船票不再補收或退還票價差額。 第四條 承運人一般不接受兒童單獨乘船。隨同成人年齡超過6周歲但不超過14周歲或者身高超過1.2米但不超過1.5米的未成年人,可購買半價票。對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齡不超過6周歲或者身高不超過1.2米,且不占用座位的未成年人免費并出具免費票(1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計入乘客定額)。如未成年人需要單獨占用座(鋪)位的,應當購買半價票。一名成年人可攜帶兩名持免費票的未成年人,超過兩名未成年人時,超過的人數應當購買半價票。符合免費乘船條件的兒童,請至少提前60分鐘憑該免費兒童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不滿2周歲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到乘船出發碼頭售票窗口申領免費實名制船票。 第五條 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和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其有效證件,給予購買半價票。 第六條 購買同一班次的團體票(多人票),往返都應按票面標示人數一起檢票乘船,離開團隊單獨乘船的乘客需要另行購票。 第二節 檢票 第七條 乘客應按所持船票標示的日期、地點、班次在檢票口檢票后才可乘船。站點在開航前提前停止售票、檢票。郵輪中心廈鼓碼頭開航前20分鐘停止當班售票,開航前10分鐘停止檢票。海滄嵩鼓碼頭開航前10分鐘停止當班售票,開航前5分鐘停止檢票。各碼頭及航線首、末班時間在碼頭公告。 第八條 實名制船票進站檢票時須出示乘船人有效證件原件,票、人、證一致方可進站、乘船。無票或持他人證件進站、乘船以及拒絕票務人員驗票、查驗相關憑證的,不允許進站候船并按相關管理條例處理。 第九條 乘船人應妥善保管船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由于持票人保管不善導致的票面信息不完整導致船票不可識別應至售票窗口或檢票口重新打印。 第十條 購買的兒童半價票,檢票時核驗身高和年齡,符合優待條件方可乘船。檢票時發現應購買兒童半價票而未買票的兒童需補半價票;應購買全價票而購買半價票的兒童,需補收全價票與半價票的票價差額款。 第十一條 除了兒童半價票外,其他持用優惠票乘船的乘客不符合優待條件時,應購買全價票或補齊票價差額。 第三節 退票及改簽 第十二條 船票一經使用概不接受退票;尚未使用的船票可在退票時限內,即距開航時間1小時(不含)以前辦理退票手續并核收退票手續費,距開航時間1小時以內的均不予退票。 具體退票手續費標準: 1. 距開航時間前48小時(不含)以上辦理退票的,按每人船票票價的5%收取退票手續費; 2. 48小時(含)至24小時(不含)前辦理退票的,按每人船票票價的10%收取退票手續費; 3. 24小時(含)至開航時間1小時(不含)以前辦理退票的,按每人船票票價的20%收取退票手續費; 4. 手續費以元為單位,元以下的尾數進整到元。 第十三條 乘客在售票窗口及自助售票機購買的船票,退票必須在購票(起運)站點辦理;網上、微信及支付寶系統購票的退票按互聯網購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符合改簽要求的前提下,已出售未使用的船票可改簽至其它有余票的航班。通過我司官方網絡購票平臺或現場售票窗口、自助機購買的船票,可在距開航時間1小時(不含)以前辦理改簽。 第十五條 每筆訂單僅可辦理改簽一次。 第十六條 改簽的同一訂單如含多張船票,應將訂單人員批量改簽至相同日期、航線、航班,不支持拆分改簽。 第十七條 在現場售票窗口與自助機購買的船票,可在規定時限內至原購票碼頭售票窗口辦理改簽一次,且僅能改簽與原船票相同出發碼頭和出發日期的航班,并收取相應改簽手續費。 具體改簽手續費標準: 1.改簽手續費按原每人船票票價的5%收??; 2.船票改簽后,乘客取消訂單的,退票手續費按每人船票票價的15%收??; 3.手續費以元為單位,元以下的尾數進整到元; 第十八條 相應改簽款項結算方式為:通過此前網上購票時所使用的銀行卡或具備網上銀行支付功能的其他銀行卡支付新票的全額票款;原票款扣除應收取的改簽手續費后,余款原路退回。 第十九條 因大霧、臺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航的,停航期間的船票僅可進行退票處理(免收退票手續費),不支持改簽。 第二十條 在春運等客運繁忙季節,承運人可以暫停辦理退票。 第四節 候船及乘船 第二十一條 乘客須經檢票后有序地進入候船區域,在黃色安全線以內候船;候船和上下船時不要互相擁擠;嚴禁在躉船邊緣行走、坐臥、放置物品。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安全,防止超載,當到達開航時間或接近船舶核載人數時,乘客應聽從工作人員指揮,等待下個航班,嚴禁擁擠或強行登船。 第二十三條 乘客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上下船,不得從出口處上船;乘客應在船停穩后先下后上,依次上船;當躉船或艙門關門提示警鈴鳴響時,停止上下船;躉船門和艙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躉船門和艙門;不得手扶躉船門和艙門或擠靠躉船門和艙門;乘客下船后應盡快離開碼頭區域,不得在碼頭逗留、拍照,嚴禁攀爬、跨越或鉆越圍墻、圍欄、閘機等。 第二十四條 每一乘客可免費攜帶總重量20千克(免費兒童減半),總體積0.3立方米的行李。 每一件自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體積不得超過0.2立方米;長度不得超過1.5米(桿形物品2米)。 殘疾乘客乘船,另可免費攜帶隨身自用的非機動殘疾人專用輪椅一輛。 隨身攜帶行李或物品的乘客必須積極配合工作人員進行的安全檢查(機檢或手檢),聽從工作人員的勸導。 乘客隨身攜帶行李或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妨礙其他乘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物品嚴禁旅客攜帶上船: 1.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其他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危險品; 2. 各種有臭味、惡腥味的物品; 3. 靈柩、尸體、尸骨; 4. 貓、狗、蛇、蟲及其他危害他人安全或健康的寵物、動物。 5、其余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物品,詳見現場安檢處公告的《國內水路運輸旅客禁止攜帶和禁止托運物品目錄》和《國內水路運輸旅客限制攜帶和限制托運物品目錄》。 旅客違反本規則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赤膊者、醉酒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及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乘船。老、幼、病、殘、孕婦及行動不便者須有專人看護方可乘船,不足1.5米的兒童上客船樓上需有成人陪伴,嚴禁兒童在船上奔跑嬉鬧;雨、霧天甲板濕滑,行走時請當心,以免滑跌。 第二十七條 乘船時,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船舷、護欄外,不準躺、臥、占據和蹬踏座席;嚴禁攀爬、跨越或鉆越船上護欄;不準損壞船上設備、設施;不得進行其他妨礙船舶行駛、??亢统丝桶踩男袨?。 第二十八條 請愛護船上的消防、救生設施和其它公共服務設施,不要隨意玩弄或者挪動,以免影響急用或發生危險;嚴禁進入駕駛臺、機艙、甲板工作區、船員居住區等標有“旅客止步”的場所。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碼頭范圍內釣魚、游泳;嚴禁在碼頭、站點和輪船內吸煙、吐痰和亂丟廢物;嚴禁乘客擅自開關通道門、擅自解纜繩和損壞碼頭其它設施;嚴禁在碼頭、船上打鬧、斗毆及發生有礙安全的行為;禁止乘客在碼頭、船上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遇臺風、濃霧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航行時,乘客應服從現場人員指揮,有序疏散或原地等候,不得破壞公物或制造其它不安全事端。 第三十一條 因疾病、自殺、斗毆或犯罪行為而死亡或受傷者,以及非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過失造成的失蹤者,承運人或港口經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所發生的打撈、救助、醫療、通訊及船舶臨時??扛劭诘馁M用和一切善后費用,由乘客本人或所在單位或其親屬負擔。 第三十二條 乘客在船上拾到他人物品,應交工作人員處理。乘客在船上失落物品,可以向工作人員咨詢。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站內、船艙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人,站、船均可拒絕其上船或責令其下船;情節嚴重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未使用至到站的票價不予退還,并在票背面做相應的記載,運輸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對烈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等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可以拒絕運送,并對其未使用的船票部分按規定辦理退票手續。 第三十五條 乘客必須自覺維護碼頭和客船上的治安秩序,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對違法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乘客有權對工作人員行為規范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服務規范的行為給予批評和投訴。 本規定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于2021年9月8日修訂。 |